《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保障改革开发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的历史时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世界各国为了在政治、军事、外交、科技等领域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都不遗余力地在加强自身保密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地窃取他国的情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国际上竞争实力的不断加强,一些西方国家为了达到“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把我国作为窃密的重要目标,利用公开和秘密、合法和非法、人工和技术等种种手段,窃取我党和国家的秘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党中央一再强调,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越是改革开发,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越要做好保密工作。”但是,做好保密工作不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修订了新标准,其立案规定更具体和明确,进一步推进了我国保密工作法制化管理和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于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本罪的刑法规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编辑:用心
更新日期:2007-8-31 10:57: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