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爱国卫生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下午,记者从《上饶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会上获悉,经过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2020年度立法计划。经市卫健委起草、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等法定程序,2020年12月25日,上饶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2021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该《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主要依靠政策推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国家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和现实需要已不相适应。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法规,将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条例共有6章32条,分别为“总则”“组织与职责”“社会责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公共场所的卫生行为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长效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
另外,《条例》中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一些规定措施,主要从加大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设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开展爱国卫生公益宣传,传播卫生知识和健康理念,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托儿所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主题公园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活动以及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经过消毒的餐具,配备公勺、公筷,防止疾病传播播。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石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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