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蓉 记者桂颖辉报道: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搭乘陌生人车辆而被强奸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素不相识。6月1日14时许,张某经其大姑子介绍,搭乘吴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自景德镇浮梁县前往婺源县镇头镇。途中,吴某多次用言语对张某进行挑逗,当车行至镇头镇游山村,俗称“火烧弯沟”附近时,吴某突然改向,沿右边小路驶入一山 坞内,停车后,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吴某强行放平张某乘坐的副驾驶位座椅,用身体压住张某,并用左手掐住张某脖子。张某连声呼救、反抗,吴某便用右手从驾驶座椅后拿出一把自制长刀,威胁张某,迫使张某停止反抗和呼救后,吴某才放下长刀强行奸淫了张某。事后,吴某塞给张某人民币100元。张某回家后精神不振,不吃饭,不说话,哭着向家人倾诉。次日上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掐脖子、出示刀具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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