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
尽管制定者高举“人性化”的大旗,但这一新规定的出台还是引起了广泛争议。对卖淫嫖娼这种既违反法律法规又有悖伦理道德的不齿行为,笔者认为,该裁量标准并不妥当。
首先,卖淫嫖娼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卖淫嫖娼滋生社会丑恶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传染性疾病,破坏家庭和睦,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妨碍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损害社会主义形象,必须严惩不殆,决不能心慈手软。自1984年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和制止性病的蔓延,先后发布近20部法规,都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
其次,卖淫嫖娼者没有任何借口。的确,许多卖淫者的确生活困难,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放纵自己违法犯罪的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为生活所逼”、“不得以”都只能说是借口而已。何况,为生活所迫该怎么认定?
再次,从轻处罚卖淫嫖娼者,极易为执法中常见的循私枉法行为打开方便之门。许多南昌市民就对警方“宽恕”卖淫嫖娼行为这样“人性化”的举动提出了质疑。卖淫、嫖娼,如何来鉴定是初次呢还是再犯?又如何鉴定采用了什么样的方式?至于认错态度好,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样一来,我们施行的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这不仅与建设法治社会相抵触,也为滋生司法和执法腐败留下了隐患,甚至将削弱法律的威信。
治理卖淫嫖娼行为,需要公安机关的执法和法律规范保持高度的一致,按照法律的精神来执行。这种“法外开恩”式的裁量标准只会使公众误认为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宽容,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默许和纵容的恶果。我们在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端正社会风气,从而形成文化进步、格调高雅、生活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