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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来横峰县兴安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加快我县建立现代工业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下列优惠办法:
一、土地优惠
1、工业园区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对进园区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按园区基本地价(平整好的土地2万元/亩,含“七通一平”及办理土地许可证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
2、凡属高科技术项目(省级以下认定)或获得国家弛名商标的企业进园区,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境外资金投资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特别优惠政策。
3、投资规模大、建设速度快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地价优惠:(1)一次性交清土地总价款60%的可按总价款优惠5%;一次性交清土地总价款100%的可按总价款优惠10%。(2)签订土地受让协议之日起,在园区交地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可按总价款优惠5%(本款开工是指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厂房,安装设备)。(3)签订土地受让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投产并开始纳税的可按总价款优惠5%;半年内投产并开始纳税的,按总价款优惠10%。(4)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总价款优惠10%;1000万元以上的,按总价款优惠15%。(5)企业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纳税超过100万元的,按总价款优惠10%。
4、园区土地可供投资商租用,租用工业园区土地办厂。建设期间免交年租金,投产后土地租金按园区基本地价加综合配套费(15元/m2)乘以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年内不变,并享受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5、进园区企业缴清应交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以后,不足部分需向银行贷款的,由园区管委会向国土管理部门作出承诺,国土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土地权证,用于企业贷款抵押,实行封闭运行。
6、进园企业有下列情况,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出让款只返还50%:(1)签订土地受让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2)受让土地后未经园区同意,私自转让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3)签订土地受让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未投产的;(4)受让土地面积超出实际需要面积,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闲置土地,只返还闲置土地面积总价款的50%。
二、税收优惠
7、对依法纳税的园区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自投产之年起,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8、属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认定)的,3年内可享受全额奖励上交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9、凡获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按县入库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当年增量的10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按50%奖励。
10、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专业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所得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50%,免收按出口销售额计收的各类规费。
三、零费区优惠
11、外商投资者进园区投资办厂在产前办理各种手续及建设期间涉及到规划、建设、建工、劳动安全、环保、墙革等方面的各种费用,属县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政策,一律免收;属国家、省、市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涉及劳务性收费或中介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一律按低限收取。
12、进园企业在筹建期间和投产后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向入园企业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可以拒绝缴纳。
四、服务优惠
13、园区按规划要求负责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保证满足各投资项目生产建设需要。对园区企业实行用电专线、供水专线确保入园企业每天24小时正常的供电、供水。
14、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县办证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园区协助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在企业材料准备充分后3日内完成一切手续的办理,并继续做好后续的服务工作。
15、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首谈登记跟踪服务责任制。实行“引资首谈登记”制。谁引进、谁挂钩、谁负责,做到每个外商投资企业都落实到挂钩部门或挂钩责任人。该企业涉及的地方部门行政事务,原则上由所挂钩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帮助协助处理。
16、凡在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客商及其家属,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17、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优先安排工业园区项目贷款。对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要逐步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使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能得到保障。
18、进园企业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才,其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中心管理,评定职称、社保等享受县内企业同等待遇。
19、本县任何单位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未到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登记,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除法律规定外的各类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园区企业摊派报刊杂志、牌匾、拉赞助、捐赠等。
20、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凡在兴安工业园区内成片投资开发土地、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城等大项目的投资商,给予其区内财产所有权、开发经营权、土地转让出租权、投资置办财产的处置权,园区内物业管理权。
21、对投资规模特大、税收增长快、总量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从地价、税收奖励等方面执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22、本优惠政策自2003年8月21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兴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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